(一)未经许可,对生产、经营、广告、宣传、绩效和其他活动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。
(二)伪造、擅自制造同一或近似的商标标识、特殊标识或销售伪造、擅自制造的商标标识、特殊标识。
(三)变相使用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、特殊标志、专利、作品等创造性成果的。
(四)没经受权,在公司、社团组织、机关事业单位、民办非企业企业注册登记和网址、网站域名、地名、房屋建筑、建筑物、场地等名字中应用同样或是相似性的商标logo、独特标示、专利权、著作和别的写作成效。
(五)为侵权行为提供场所、储存、运输、邮寄、隐匿等便利条件。
(六)违反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规定的其他侵权行为。